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维护深圳市盛世九州展览有限公司举办的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正常秩序,增强参展商知识产权意识,保护参展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展览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作为附件,是展览会主办商(以下简称主办方)与参展商双方合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参展商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受其约束。
1.3 参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参展商对其所有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以及展位的任何展示,应尽严格注意义务,不得违反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承诺承担主办方可能因参展商的行为而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1.4 展览会期间,主办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受理对展馆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参展商如未向保护机构投诉,而直接与涉嫌侵权方交涉并在展馆引起纠纷的,由行为人及其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5 参展的展品中标有专利标记和注册商标的,必须携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及法律状态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等以备检查。
第二章 投诉及处理
2.1 展览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保护机构由专利代理人、律师组成,名单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其职责是受理展览期间展馆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及其他与展览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宜。保护机构在主办方的协助下独立、公正的开展工作,其出具的意见为专家意见。主办方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出具的意见而采取相应措施,视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2.2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权利人或者是被授权人;
(二)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权利证书的法律状态证明等;
(三)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具体事实、理由。
2.3投诉人应当填写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参展商公司名称、展位号、联系电话、涉嫌侵权的展品名称及特征。
2.4 保护机构受理投诉后,如投诉人的资料齐全,应立即通知被投诉人到保护机构办公室进行答辩。被投诉人的抗辩证据必须一小时内提交,被投诉人超过时间未提交证据的,保护机构按现有证据作出决定。当被投诉人提交新证据后,保护机构应立即召集双方质证,认为申辩成立的,保护机构应重新作出决定。但被投诉人在补交证据期间,不中止原决定的执行。
2.5 保护机构依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双方质证意见、对涉嫌侵权物品的比对等,作出以下决定:
(一)侵权:对确认侵权的物品(含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保护季候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侵权物品下架、撤下宣传资料。情节严重的,保护机构向主办方建议将侵权物品封存、取消参展商本届展览会的参展资格、取消该参展商今后的参展资格等,如果给主办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主办商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不侵权:对不构成侵权的投诉,保护机构要向投诉人说明投诉不成立的原因,并作书面记录。
(三)暂无法确认,存在争议:对存在争议暂无法处理的投诉,保护机构应保存双方全部证据材料,将双方分歧的焦点一一列明,并视情况需要将涉嫌侵权展品拍照取证。今后如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办方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2.6 保护机构认真审查投诉双方提交的资料及物品,保护机构在处理投诉时一般采用独任制,在处理重大投诉时应采取合议制。保护机构对投诉的处理过程及决定的都应有书面记录,展会结束后交由主办方保存,上述资料的保存期为两年。
第三章 责任
3.1 被投诉人应当执行保护机构的处理决定,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的,保护机构报请主办方强制执行,由被投诉人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
3.2 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保护机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不中止决定的执行,被投诉人不得以处理决定对其不利为由要求退回参展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3 参展商对其指派的工作人员行为负责,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将视为参展商的行为。投诉时,双方均需对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涉案物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因一方提供的材料或物品不真实而使另一方造成损失,由过错方向受损害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机构和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4 投诉后经保护机构确认为涉嫌侵权的,投诉人应在展会结束后将该争议提交法院或行政机关解决,自行放弃该权利的,投诉人在下一届展会就同一类界分再次投诉,保护机构可不予受理,但投诉内容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4.1 适用本办法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办方。
4.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展览会有关办法与本办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