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内衣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深圳市内衣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内衣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内衣制品及相关领域从事设计、研发、生产、设备制造、包装、采购销售和其他内衣制品相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收到惩处,由协会理事会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给予或从轻和免除惩戒的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作出决定,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一)内部告诫;(二)责令改正井书面检讨;
四)协会官网上公示;(五)取消会员资格;(六)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四)主动向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制度》经2013年11月23日深圳市内衣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内衣行业协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内衣行业协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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