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协会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协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到协会的生存和发展,为维护协会利益,规范日常印章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印章由综合部全面负责管理(含公章、财务章),妥善保管印章并监督印章的使用。
第三条 各类文件根据安全级别的高低,盖章的审核权限也相应有所不同,根据各类文件的性质划分为A类豁免审核B类必须审核两大类。
A类.豁免审核文件
豁免审核文件是指豁免秘书长的审核,该文件的审批权属各分管负责人(如分管副总外出,应由综合部负责人审批)。
各部门内部流传文件,备案文件等,仅包括:
1、秘书长已经签署的补盖公章的各行政文件;
2、协会证照和已签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3、人事录用、劳动合同、退工、社保、公积金、放假通知等常规手续文件;
4、业务流传文件等。
B类.必须审核文件
必须审核文件是指各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经秘书长的审批签字后才能盖章的,该文件的审批权属人是秘书长。
对外的任何经济类文件、协议、合同书等,包括但不限于:
1、送工商、税务等机关的报表;
2、公函、证明函、授权书;
3、经济协议及合同、融资协议及合同;
4、协会章程;
5、协会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章 使用办法
第四条 协会各级人员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将B类必须审核的文件一并上报综合部进行汇总,再提交秘书长审核签字后,由印章保管人统一盖章。
第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未履行报审手续,印章保管人员须致电审批权属人请示,在得到确认后方可盖章,并督促印章使用人员及时补交经审核批准的《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七条 盖章后该《印章使用登记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以备查核。
第八条 盖章应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操作,不可将印章交由申请人自行操作。
第九条 公章原则上不可带出协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公章带出使用的,须填写《印章借出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
第十条 印章借出期间,因公章遗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公章借出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复制、转借、破坏。如有遗失或因长时间使用导致印章模糊需重新刻制的,须及时向秘书长报告,获准重刻后旧章须交由秘书长指定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由协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由秘书处解释。
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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