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员工奖惩制度
2014-08-27 10:53: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协会的奖惩流程,做到有奖有惩,奖罚分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协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三条  协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口头、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加薪、晋升。
第四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口头或通告表扬:
1、积极维护协会荣誉,为协会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的。
2、服从指挥、调度,态度良好者。
3、认真、勤奋、负责,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4、爱岗敬业、工作勤恳、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协会规章制度者。
第五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奖金100­200元: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协会采纳实施的。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维护协会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协会财产安全者。
(5)敢于举报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各种违纪行为者。
2、奖金200元以上:
(1)堵住协会的经济漏洞,并为协会挽回经济损失者。
(2)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3)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并有显著经济效益者。
(4)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等,预计损失超过3000元者;
(5)检举揭发侵害协会利益的行为,为协会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超过3000元者。
3、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公司给予酌情加薪: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每满一年月薪增加100元。
(2)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和效益者;
(3)一年中获三次通报表扬者工作成绩优秀者;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六条  违纪与处罚(可分为三类:轻度、较重、严重)
1、轻度违纪:
申戒——应由其直属领导对其执行口头警告,申戒的面谈记录由综合部保存;
2、较重违纪:
书面警告——员工犯较重违纪,或收到两次口头警告后再犯轻度违纪的,应由其直属领导通过协会综合部正式对其签发书面警告;
3、严重违纪:
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犯严重过失,或在收到书面警告再犯较重过失,其直属领导可同协会综合部共同执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第七条  轻度违纪——口头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领导将给予违纪者口头警告: 
1、迟到或早退,不遵守协会相关规章制度; 
2、上班时间不认真工作,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串岗、闲聊、办私事; 
 3、上班期间长时间打私人电话;
4、对上级分派的工作完成迟缓、拖延。
5、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
6、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
7、干扰他人工作的;
8、工作态度不认真,发生轻微责任事故;
9、下班时凡对自己的专用设备(电脑等)不关;对空调及电灯不关的,
10、不维护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与整洁;
11、上下班无故不打卡;
12、在禁烟区吸烟者;
13、其他轻度过失行为 
第八条  较重违纪——书面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领导将给予违纪者书面警告: 
    1、上述“口头警告”条款中所列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情况下不上班。 
3、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的。
4、重复发生轻度违纪行为2次。
5、无故旷工一天。
6、消极怠工。
7、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
8、玩忽职守,致使协会蒙受重大损失;
9、对客户和同事使用下流或粗鄙的语言,无理指责、嘲弄或挑衅的行为和语言;
10、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安排,以及其他较重过失。
第九条 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者,协会将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 
    2、旷工一个月内累计3天或一年累计7天; 
3、违反规定在外从事兼职工作者; 
4、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 
5、虚报各种业务开支票据,伪造单据、票证或其他欺骗行为的; 
6、未经允许动用、出售协会财产(协会产品、办公用品); 
7、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行贿、受贿、损公肥私; 
8、重复发生较重违纪行为2次;
   9、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
   10、玩忽职守、制造或散布谣言、招摇撞骗,给协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11、拒绝上级合理调遣、并有侮辱恐吓的行为;
    12、泄露协会业务或协会机密,违反保密制度,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
13、攻击同事、主管或协会客户,动手打人的;
14、偷窃或盗用协会或同事财务;
15、其他严重过失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由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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