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深圳市外贸发展资金 贷款利息及担保费支持申请指南
2014-01-12 16:47: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审批内容
经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的贷款推荐额度,并由金融机构核准放款的,企业按时还本还息30天内提出申报,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及贷款担保费的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深圳市外经贸局、原深圳市财政局,深外经贸计〔2002〕13号;
(二)《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7号;
(三)《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35号;
(四)《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2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外贸发展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无偿支持,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二)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自主品牌产品的出口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服务贸易等出口企业和国际电子商务企业;
(三)优先支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商标注册、国家及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驰名(著名)商标、市直通车企业、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500强的外贸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zj.szjmxxw.gov.cn/sfwweb 在线填报《深圳市外贸发展资金贷款利息及担保费支持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推荐通知书、延期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贷款及利息汇总表;
(九)借款合同复印件;
(十)借款借据复印件 ;
(十一)还款票据复印件;
(十二)利息票据复印件(验原件);
(十三)担保合同复印件;
(十四)担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十五)担保费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注:所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如同一材料有多页,需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无线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3)联系人:贺舟,联系电话:25979670。
(4)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夏8楼。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市财政委员会复核拨款。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担保机构)递交申请材料――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计财处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委员会复核拨款。
十、审批时限
常年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按时还本付息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外贸发展资金支持。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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